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预售资金监管节点的通知
榕建房〔2023〕367号
时间:2023-11-09 18:03 文号: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要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将预售资金监管节点调整如下: 

  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60%;2.项目规划核验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5%;3.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4.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管额度内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资金总额的5%。 

  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函告监管银行终止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正式施行之日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议,均需依据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        

                                   2023119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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