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16:12 文号:榕建房〔2024〕182号

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文件《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本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前已签订监管协议的项目,仍按原已签订的《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监管方):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借款人权益,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的监管事宜达成一致,将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将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并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商品房项目情况、拟预售楼栋及监管金额:

1、商品房项目          (营销名: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总建筑面积      M2,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是否分期验收:      

验收情况:可以另附件说明(拟分期验收的填写:几期、相应的楼栋、及拟竣工时间、土地合同中开竣工时间)/(无分期验收的填写:拟竣工时间、土地合同中开竣工时间)

截止        ,欠(开发贷银行:)                  开发贷款(本/息)       (万元),协议还款时间       

2、甲方本次拟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楼栋:      ,规划审批建筑面       M2;工程造价为     万元(其中精装修工程造价  万元)。

本次预售资金监管总额为:     (万元)

注:本项目的土地合同中有约定装修交付的,应在申请的施工许可中包含精装修工程内容。

二、监管账户及资金使用:

甲、乙、丙三方严格遵守《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综合系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依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的核实批复意见使用或拨付监管账户内资金。  

甲方保证依照规定,将所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全部存入在乙方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              ,户名:       (含“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账号:         

甲方承诺如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作为缴纳税款账户,不得用该账户签订银税协议,否则将提高本项目监管额度至“全额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甲方可申请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甲方与乙方有签署开发贷协议的,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可根据双方协议执行。

甲方承诺如下: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已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缴纳税款等。

乙方承诺如下:当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被甲方优先用于本项目(不可分割验收)已预售楼栋的工程建设时,应予以支持,不因开发贷原因而阻碍工程款拨付

三、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1、在甲方为公积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若购房借款人出现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中扣划资金用于还款。

2、甲方办理借款人退房退款手续时,应持与借款人签订的退房申请表、缴款凭证、购房合同(协议)等材料向乙方申请退还购房款,乙方可直接在收到退款申请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退还至借款人原缴款账户。

3、购房人(个人或夫妻双方)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的,甲方应在资金划转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购房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人未能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上述材料的,甲方应及时提醒购房人,若购房人仍不提交的,甲方应暂缓购房人相关手续办理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购房人的上述材料。购房人与甲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个人或夫妻双方)全额原路退还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监管银行相关职责

1、为保证工程建设用款,乙方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得将监管职责委托、指定给所属其他机构。

2、乙方应当配合、协助甲方收取(退还)售房款的相关工作。

3、乙方依据市城乡建设局的核实批复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为甲方开通网银等非柜台渠道业务,甲方确需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必须使用落地功能(“落地功能”如: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提交的对外支付电子指令传到乙方,乙方打印出纸质凭证,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保证监管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甲方提取额度外资金(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确认)时,乙方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等原因不予拨付或划扣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原因并告知丙方和甲方

4、乙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的,丙方有权对乙方进行通报,并记录违规。

5、乙方承诺如下:1)若发生2次及以上《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的丙方有权终止该项目的监管协议并在必要时变更监管账户,同时将乙方列入被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名期限18个月。乙方同意变更监管账户并将原监管账户资金及时转移至新的监管账户。 

2)乙方未按规定拨付监管资金,并引发本项目建设风险的,由乙方负责改正、追回款项,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监管措施

1、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甲方未要求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纠正,并将其违规等有关情况书面通报丙方,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甲方出现经营性风险(烂尾、资金链断裂等)时,丙方有权暂停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对外拨付,及时调整监管额度比例,实行重点监管;甲方应如实报告项目融资、抵押等风险状况,由此引起的拨付款预留印鉴被抵押机构(或第三方融资机构、股东方)扣留(或共管),而无法行使该项目复产复工所必须的款项拨付职能时(包含无法盖公章、无法提供转账支票等情况),为保障购房人人权益,甲、乙方同意丙方牵头代行使拨付职能(仅限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乙方应根据丙方批文执行拨付工作。

4、监管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影响工程建设或导致不能按期交付的,丙方应作出暂停甲方监管账户资金拨付的决定,并督促甲方及时整改。

六、联系和通知

(一)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甲方的联系人:        ;联系方式(固话):      (手机)   ;联系地址:           

2.乙方的联系人:    ;联系方式(固话):      (手机)   ;联系地址:            

3.丙方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91-87113055、8332220  ;联系地址: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8#11层1115、1113室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系方式0591-87608059      ;联系地址: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东部办公区7#4层450室  

(二)各方均确认:本协议记载的联系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法院/仲裁机构(若有),书面变更通知到达对方、法院/仲裁机构(若有)前,依原有效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文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均视为有效送达;实际签收之日,邮件被退回之日,或交邮之日起第3日(三者孰早计)为送达之日。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贰份(办理预售许可及留存),乙方壹份、丙方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壹份。

2、本协议自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1)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2)丙方加盖公章。

3、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所有。

 

甲方:(公章、签章)               乙方:(公章、签章)

 

丙方:(公章)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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