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违法分包基本情况
福州市住建局收到一封举报件,举报福建省**劳务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城区**工程中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市住建局对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福建省**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福州市城区**工程施工劳务后,又将部分施工劳务再分包给自然人郑**。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福建省**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该项目施工劳务后,又将部分施工劳务再分包给他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对福建省**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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