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2014〕82号
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及从业人员管理权限的通知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简政放权、提速增效,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办理、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管理事项
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下放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负责办理和管理。
二、具体办理事项
由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1.负责办理注册在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
2.负责监管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3.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投诉及信访、12345便民呼叫件、省长信箱等的处理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其行政诉讼等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采集与建立,及时将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公众投诉等情况记入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系统。
三、责任要求
1、各区房管局、马尾区住建局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设置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施监管工作;定期向我局报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情况,接受我局经纪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我局做好房地产经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2、各区房管局,马尾区住建局要按照提速增效、方便企业的原则,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办理窗口,负责备案及备案变更的材料收件,落实对外承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3个工作日办理时限,依规依程序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并对外公布业务受理咨询服务电话。
本通知下发后,我局将把之前在我局已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等移交给注册地的房管局(住建局)管理。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0月29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工商局,存档。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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