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简化备案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榕房[2015]47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工商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过程中,已经核定企业经营场所,为进一步简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业务流程,各县(市)、区备案机关在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时,不必另行收取营业场所证明。
二、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简称“专用账户”)设立和使用,对现有房地产经纪机构企业总部以直营形式开办或通过授权加盟形式特许经营的房产中介门店,已经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通过企业总部依法设立的“专用帐户”进行监管的,房产中介门店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由企业总部提供“专用帐户”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总部公章)和授权经营证明,不必另行开设“专用帐户”。
对新设立的独立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机构备案时,经各县(市)、区备案机关初审通过的,由备案机构出具《关于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通知》(附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30日内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专用帐户”,执“专用帐户”证明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设“专用帐户”的,不得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其他事项按照榕房[2015]47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榕房[2015]47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抄送:省住建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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