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7-04-24 16:06 文号:
 榕房〔2017〕29号

各县(市)住建局、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实施以来,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组,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整规行动,累计巡查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108家,限期整改20家,停业整顿25家。巡查整规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商品房“一房一价”公示不规范,部分开发企业存在高于备案价格或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二是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组织开展蓄客认筹活动,制造市场恐慌气氛,恶意炒作房源房价的行为;三是开发企业存在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客户购房款的行为;四是开发企业未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存在误导客户认购认筹,引发购房违约纠纷的问题;五是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一次公开房源信息,涉嫌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网签管理制度。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榕政办[2016]186号和榕政办[2017]84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购房人资格审核工作,避免因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购房违约,引发矛盾纠纷和诉讼风险。严禁开发企业在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含首付款和全额购房款)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并按照“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批准预售房源的销售价格及相关信息。严禁开发企业高于备案价格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并对外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开发企业要严格约束商品房预约认购行为,规范认购书条款。严禁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违规开展蓄客认筹、内部认购、电商团购等活动,制造房源紧张和市场恐慌气氛,达到市场促销的目的。严禁开发企业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订款等任何形式的认购资金。

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持续开展巡查整规活动,保持市场整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并依法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住建、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和网签管理,迅速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整规活动,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7年4月21日

来源:房管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