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租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9-27 17:35 文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机构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住房租赁企业实行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备案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机构)。

  二、机构备案条件

  (一)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范围内缴交税款,工商营业经营范围应注明“住房租赁经营”等相关信息。

  (二)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住房项目位置位于本市范围内,累计经营房源超过20套(间)。

  三、提交材料

  住房租赁企业应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机构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机构备案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并提交《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情况表》(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现场核对原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固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应按规定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机构备案,新成立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机构备案,市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核发《住房租赁机构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满前2个月,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服务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各相关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机构备案后,应登陆福州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https://fz.jiayuan.ccbhome.cn”,按照平台要求进行企业信息公示,通过平台进行房源核验,统一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合同成交后,按照平台要求实现合同网上签约,租金支付,并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六、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办理机构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禁止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机构备案,依法行政处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由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关闭其在平台上的房源发布、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合同备案等功能。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2、《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情况表》。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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