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榕建质安〔2020〕1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修订版)》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20年第四季度对全市5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用砂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用砂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分四个小组,划片区分别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情况进行检查,每个检查小组负责2至3个片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检查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工作。专项行动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共抽查抽测了全市53家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119批次(天然砂63批次,机制砂56批次)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并对5家企业进行夜间突击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用砂来源、用砂等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及进厂复检情况、实验室用砂氯离子检测设备及药品使用情况等内容。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抽测的63批次天然砂的氯离子含量均满足国家JGJ52-2006标准,但其中有6个批次砂含有氯离子,涉及4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2个批次、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2个批次、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1个批次、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1个批次)。
2、抽测的56批次机制砂的氯离子含量均满足国家JGJ52-2006标准,但其中有5个批次砂含有氯离子,涉及5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福建连江鸿元混凝土有限公司1个批次、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1个批次、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1个批次、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1个批次、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樟)1个批次)。
3、抽测的63批次天然砂中有3个批次含泥量超过JGJ52-2006限额,涉及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2个批次、福州金品建材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1个批次)。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砂的合格证及进场台账:部分企业砂进厂台账量与砼生产用砂量不符;部分企业生产数据中对工程项目任务单无试配编号。
2、氯离子检测及药品使用情况:部分企业用砂氯离子检测未采用JG/T494标准;部分企业实验室标准溶液已过有效期,无化学品领用记录。
3、进场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部分企业未对进场所有种类砂进行检验;部分企业无混合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部分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签名人员与实际实验人员不符。
4、料仓管理:部分企业砂未分开检毕区和未检区,未注明检验状态。
(三)监督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监督检查抽测中砂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时,仅按JGJ52标准对砂中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进行监督抽测,未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修订版)》中要求的“同时按JGJ52和JG/T494检测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进行检测。
三、处理情况
(一)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要求,对抽检出含有氯离子的福建连江鸿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福州三吉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和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和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樟)等8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含泥量超过JGJ52-2006限额的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和福州金品建材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等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监督部门通报批评
对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监督检查抽测中,砂样未按JG/T494标准对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进行监督抽测的行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对此次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要求,责令企业改正并给予企业相应记分,追查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专项检查基础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工程技术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健全试验室管理制度和企业质量手册,强化质量管控措施,严格把关用砂来源,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二)压实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保障抽查抽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严厉惩处。对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廉政执法。各县(市)区应加强承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监督检查公正、公平、公开。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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