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建罚决〔2024〕00007号):“吊销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证书”有关处理决定,你单位已不具备地基基础、建筑材料(或见证取样)、主体结构、钢结构4个专项资质。
根据《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地基基础、建筑材料(或见证取样)、主体结构、钢结构4个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将福建宏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移出我局2024年度福州市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建罚决〔2024〕00007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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