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5-02-13 16:23 文号:榕燃专班〔2025〕3号

各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遏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工作专班制定了《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章)

2025年2月12日    

  

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遏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举报内容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三)违规充装或者销售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的,用气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 

  (四)擅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向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用户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六)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 

  (七)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 

  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住建局)电话:83354289;各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住建局、建设局)电话:鼓楼区87522759,台江区83371524,仓山区83469622,晋安区83509691,马尾区83999239长乐区28835722,福清市85222032,闽侯县22068912,高新区62338323连江县26131633罗源县26837720闽清县22332148永泰县24821339 

  (二)来访或来信举报: 

  到福州市、各县区(管委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住建局、建设局)或通过信函举报。 

  五、举报受理流程 

  (一)登记受理。收到举报时,应及时、客观、准确登记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受理举报提倡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尊重举报人的权利,予以严格保密。 

  (二)核实调查 

  由市、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情况,转送相关成员单位办理;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三)举报处置 

  举报线索核实后,市、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进行查处或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及当前进度 

  (四)信息反馈 

  举报信息核实、查处完成后,市、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对受理的举报事项逐一建立档案,并向举报人反馈。若无法取得联系,应将有关情况备注在案。 

  六、工作要求 

  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信息。违者将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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