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四)|违法“暗礁”浮出水面,严惩之锤敲响警钟
时间:2025-03-05 20:00 文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评标专家违规评标 

  基本情况 

  福州**中心工程项目的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出现多次偏差,在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复核活动中,虽然将评标时的部分问题予以修正,但仍存在“监理大纲子项评0分未详细说明理由”“监理大纲子项评分无效分取值不规范”“总监业绩未按照招标文件标准予以认定”等问题,引发多次异议与投诉,致使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县住建局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110.70.3规定,针对7名违法违规评标专家,其中5名扣除信用分10分、2名扣除信用分20分并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对以上所有违法违规评标专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将处罚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同时将2名中共党员专家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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