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五)|违法“暗礁”浮出水面,严惩之锤敲响警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时间:2025-03-17 09:44 文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无证施工 

  基本情况 

  在**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建设施工。

  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和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条例,对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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