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六)|违法“暗礁”浮出水面,严惩之锤敲响警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时间:2025-03-31 09:43 文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 

  在参与福州市***医院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洛阳市**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和上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雷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认定洛阳市**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和上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洛阳市**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和上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扣除相应信用分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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