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等规定,为完善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机制,强化用水约束,结合我市近年工作实际,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福州市四城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
二、定额(计划)用水量的核定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户本年度定额(计划)用水量。
结合我市用水管理实际情况,率先对学校、医院、酒店、游泳场所等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其余用户暂按计划用水管理。
(一)定额管理
用水定额管理按照《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 772)中的通用值标准执行。用户须于每年12月底前提供下一年度定额指标数量,并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抽查制对提供的数据进行现场复核,其中已创成节水型载体的用户在有效期可免于抽查。未及时提供相关数据的定额用户按计划方式管理。若用户存在多个水表,则每个水表的定额用水量由用户自行分配,分配方案应当与定额指标数量同时报送。
计算公式:用户月定额用水量=年度定额指标数量×用水定额标准×[1+系数(S)]/12。
(二)计划管理
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或尚无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户,由各级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用户上一年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量。
计算公式:用户月计划水量=用户上一年度月平均水量×[1+系数(S)]。
月均用水量100吨以下的用户,统一按100吨下达月计划水量。
(三)节水管理水平系数(S)取值
定额管理用户系数(S)初始值设为0,取值范围为-30%~20%;计划管理用户系数(S)初始值设为5%,取值范围为-30%~25%。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系数(S)予以调整:
1.未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或经开展水平衡测试发现存在不合理用水拒不整改的,系数下调10%。
2.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有关数据资料,或虚报谎报年度预测数据的,系数下调10%。
3.未及时缴交水费或存在水费拖欠的,每拖欠1个月,系数下调5%。
4.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有效期内系数增加15%;
5.积极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技改项目投用期间系数增加5%。
三、定额(计划)用水量的调整
(一)申请定额(计划)用水量的调整
因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计划)用水的用户,以及年初核定定额(计划)用水量时,系数(S)被下调且已完成整改的用户,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定额(计划)用水量调整:
1.用户内部张贴节水宣传标识,内部用水设施、设备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使用节水型器具。
2.企业、单位用户(即除市政绿化、消防、环卫、个体商户外)内部设立用水节水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兼职用水节水管理人员,相关节水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用水台账完整,对日常用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3.用水单耗符合地方行业用水定额通用值标准或者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标准。
4.除军警等涉密单位外,用户须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完成整改。
5.除军警等涉密单位外,用户须及时准确报送《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报表》等用水节水数据或资料。
6.无拖欠水费情况。
(二)调整原则
定额(计划)用水量调整按照以下方式就高计取:①《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 772)通用值标准;②最近连续三个月实际用水量平均值;③上一年度同期用水量数据。其系数(S)参照上述节水管理水平系数取值。
(三)提交材料
1.定额(计划)用水量调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若存在租赁关系)等;
3.调整定额(计划)用水量的情况说明、测算定额水量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若采用定额标准调整)、相关证明材料;
4.按规定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用户,需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四)办理时限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定额(计划)用水量调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用户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理由充分的,经核实予以调整定额(计划)用水量,并开始执行。不予调整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四、超定额(计划)加价收费管理(一)收费标准
1.非居民用户具体超定额(计划)累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219号)的规定执行。
2.超定额(计划)用户必须在每月足额缴纳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水费1‰的违约金。
(二)计费周期
以月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三)加价减免
用户因以下情况导致产生超定额(计划)水量的,可于事发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经复核属实后,相应的用水量不计入超定额(计划)水量,原则上每年限减免1次。
1.抢险救灾、消防、军事演练以及其他临时公益性、应急性用水;
2.由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管网破损,水量漏失,事发后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并及时修复;
3.厂房搬迁或用水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第一个抄表周期内无法办理增加定额(计划)水量申请;
4.因不可归责于用户的其它特殊情况导致产生超定额(计划)用水量的。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型载体建设、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约用水宣传,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单位、小区或个人进行奖励等。
五、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市区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学校、医院、酒店、游泳馆等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累积经验,有序推行。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用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六、管理职责
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内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开展辖区内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2025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福州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榕建公用〔2020〕5号)同时废止。本方案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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