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九)|违法“暗礁”浮出水面,严惩之锤敲响警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时间:2025-05-12 08:55 文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无证施工 

  基本情况 

  在***村***中心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县**委员会和施工单位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

  **县**委员会和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4.12条轻微情形的裁量基准规定,对**县**委员会及其相关负责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

  案例点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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