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9号)文件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已完成重新核定并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为进一步强化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的动态管理,助力我市既有建筑幕墙排查整治工作高效推进,依据《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2026年度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建筑幕墙检测和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建筑幕墙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机构应设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幕墙鉴定或者建筑幕墙结构设计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四)报告批准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工程类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16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五)报告审核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六)配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工作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计算)软件;
(七)具有健全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材料
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办理告知事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各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及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局,并提供材料原件供现场核验。
三、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受理地址: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1286室(联系人:陈芬芬、陈国栋,联系电话:0591-87522982)。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工作所需的对应的检测能力。
(二)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2025年以来,因违反《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受上级主管部门或我市住建(房管)部门作出处理的鉴定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其信息公示申请。
(三)信息公示相关申报材料受理完毕后,我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将在我局官网公布。
(四)各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存在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机构,我局将把该机构从信息公示名单中移除。
附件: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办理告知事项材料清单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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