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十五)|违法“暗礁”浮出水面,严惩之锤敲响警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时间:2026-07-14 16:45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基本情况

在参与***装修改造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不真实,投标时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认定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分别对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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