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10-26 15:51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安全中心: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服务行为,提升配送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用户提供末端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由充装站或储配站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至供应站的环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端配送服务,是指企业在其经营区域内,为用户配送本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使用电动微型载货汽车等符合配送安全条件的车辆(以下简称“专用配送车辆”)送达用户用气地点的服务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落实末端配送人员及车辆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全市专用配送人员、车辆统计等工作,指导企业按照“统一车辆样式、统一人员服装、统一安全配置、统一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末端配送服务体系;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

福州市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安全中心”)负责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用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专用配送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假牌套牌、遮挡或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运输瓶装液化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车辆的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充装、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末端配送车辆管理

第八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的专用配送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内的车型,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服务范围、用户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专用配送车辆数量,对专用配送车辆进行统一编号。车辆报废、灭失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专用配送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配色,车身显著位置喷涂“瓶装液化石油气专用配送车辆”字样、车辆编码、企业标识、服务电话及核定载重信息。

第十一条 专用配送车辆应当配备不少于2具4kg干粉灭火器、液化气泄漏检测仪及气瓶角阀堵头等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专用配送车辆装载气瓶不得超过核定载重;气瓶应当稳固放置,不得倒放、叠放或悬挂在车厢外侧;不得装载非本企业气瓶;不得混装气瓶、配送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燃气燃烧器具配件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供应站点为中心,合理划定配送服务区域。专用配送车辆应与配送区域、配送人员相对应,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专用配送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路段和交通高峰时段通行,避免在人员密集场所长时间停靠。装卸气瓶时,应当确保安全,作业后立即驶离。

第十五条 专用配送车辆应当在供应站内指定区域集中停放,与易燃易爆场所、办公区域等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当停放在供应站或企业指定安全场所,不得随意移动或停放他处。

第十六条 专用配送车辆应在专用地点充电。在充电时,车上不应装载液化石油气气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专用配送车辆进行加装、改装,不得更改车辆车架号、生产日期、外观、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等。

第十八条 专用配送车辆应当安装智能安防服务和实时定位设备,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通讯在线等功能要求,并确保运行车辆与车辆驾驶员匹配,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第四章 末端配送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组织本企业配送人员参加燃气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用配送车辆驾驶人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末端配送服务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反光材质服装,服装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服务电话,并佩戴送气服务证。

第二十一条 末端配送服务人员执行配送任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送前应对随车配备的灭火器、液化气泄露检测仪及气瓶角阀堵头等应急设备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齐全、完好、有效;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并按照要求开展随瓶安检,用户不配合安检或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供气;

(三)扫描气瓶标识码,及时将气瓶、用户、安检等信息上传至信息化监管平台;

(四)当日未能送达的气瓶,应当送回供应站或储配站存放,不得在住宅、车库、运输工具等非专用场所存放;

(五)不得在气瓶间相互倒灌,不得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七)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提示。

第二十二条 末端配送服务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接收企业应当及时向安全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并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无违法违规承诺。

有下列情形,撤销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长期不从事相对应的岗位工作的;

(四)有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收企业或原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绩效考核。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违规频次较高的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用配送车辆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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