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城区城镇用水类别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6-10-28 15:22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住建(建设)局、发改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水资源税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下同)用水类别调整、价税分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用水类别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城镇用水类别的划分与国家、省有关政策保持一致,现将我市四城区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具体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的租赁场地用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污水处理费类别及价格

四城区污水处理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0.95元/吨,所有非居民用水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均为1.40元/吨,特种用水用户(含所有纯净水生产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1.80元/吨。

三、水资源税改革涉及供水价格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精神,对我市四城区现行自来水终端水价实行价税分离,原终端水价中包含的“水资源费0.1元/吨”,调整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不征增值税自来水0.1元/吨”,单独列示。调整后,我市四城区供水价格如下:

单位:元/吨

水价分类

不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供水价格

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基础水价

阶梯/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一户一表用户

2.30

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第一阶梯:2.30

第二阶梯:3.45

第三阶梯:6.90

0.1

合表用户

2.53

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0.1

非

居

民

用

水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2.50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定额及加价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0.1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2.30

0.1

特种用水

4.90

0.1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四、工作要求

供水企业在向用户出具的缴费通知单、短信通知、收据、缴费凭证等相关载体中,应单独列示“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等项目及金额,确保收费清晰、透明公开,便于用户核对查询。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价格、税费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通知中涉及用水及污水处理类别有关事宜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涉及价格有关事宜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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