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的通知
榕建房〔2018〕41号
时间:2018-09-07 16:06 文号:

福州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福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榕防金融风险[2018]4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我委汇总了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以及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特征的相关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参考资料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4

 
 

 

附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参考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吸收资金;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还本付息会给付其他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以发行“原始股”为名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县”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发行所谓的“原始股”;

(二)以企业日常经营为名非法集资。为弥补企业日常流动资金不足,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以项目投资为名非法集资。为弥补项目资金不足,宣传项目良好前景,许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四)违规挪用预充值预付款、押金非法集资。以打折优惠吸收消费者预充值或预付款,或者以收取押金名义吸收资金,违规挪用,到期不能兑现;

(五)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集资。以发行高回报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为名,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特点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主要模式有: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栋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买房。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者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四、企业应加大宣传教育工作,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一)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房地产交易大厅、人流量聚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着力宣传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以及“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理念,增强购房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二)加强日常宣传引导。采取媒体报道、公益广告、公益短信、网站宣传、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来源: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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