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临时 (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5-05-16 19:55 文号:榕建政务〔2025〕34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为统筹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5〕4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同时,将建设工程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其他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申请事宜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在一年期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建筑业企业应在一年期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取得的一年期临时资质证书上有多项资质的,企业可选择所有资质同时一并提出延续申请,或分批次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关于办理延续后资质证书有效期界定事宜

  建设工程企业办理完成一年期临时资质延续后,临时资质将被注销,原有D335、A235、B235、E335等编号开头证书的企业,延续资质项并入原证书,有效期按原证书起止时间;企业无相应证书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证书,证书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资质时间起算。

  三、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申请材料及考核标准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延续”事项要求提交材料。根据相关资质标准,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需考核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技术工人的社保需以承诺方式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如实列明,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2)。技术装备以企业自有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考核,涉及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四、关于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申请材料及考核标准

  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的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重新核定”事项要求提交材料(其中劳务资质按照“劳务资质”事项提交材料)。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业绩,同时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还需考核资质延续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技术装备以企业自有(相关资质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考核,涉及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五、关于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申请材料及考核标准

  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五)款“延续”事项要求提交材料。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业绩,同时非注册人员还需考核资质延续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六、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申请材料及考核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应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并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第(十二)款要求提交材料,不考核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考虑到省住建厅刚颁布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政策,相关企业对新政策关注度较高,因此,请各县(市)区和相关协会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学习政策,有疑问的及时咨询省住建厅和我局。

  (二)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辖区内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工程企业转发官方政策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三)密切关注有关各类企业提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我局审批处。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5〕4号)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3日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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