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5-06-20 16:40 文号:榕建政务〔2025〕4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5〕20号)、《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要求,现就建立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我局每年至少两次对市本级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核查工作启动之日,将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通知及公布当次被核查企业名单。

  二、核查对象

  资质动态核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动态核查对象包括:重点核查企业(具体详见闽建许〔2025〕2号文件规定)和随机抽查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市本级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中随机抽取)。

  三、核查方式

  (一)重点核查对象实行全面核查,应核尽核;随机核查对象按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存量不少于10%比例或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二)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通知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

  (三)政务服务系统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标识同步推送至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页面。

  (四)资质异常企业在被标注异常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政务服务系统将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识。整改期限结束时政务服务系统对之前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企业,将在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五)企业在3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才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当在政务服务系统提出复核申请,经作出标注的业务处室部门复核合格的,在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撤回“资质异常”标识,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四、核查分工

  (一)市住建局审批处具体负责资质动态核查政策制定及汇总报送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提供近两年内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名单及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重点核查对象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市住建局科技处具体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三)市住建局建筑业处具体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提供近两年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核查对象名单。

  (四)市住建局工管处具体负责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

  (五)资质动态核查当年,市住建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可提出其他需重点核查对象的具体情形。

  (六)市住建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重点核查对象名单集中录入到政务服务系统,列入当年的资质动态重点核查对象。各相关业务处室认为有其他个别应当列入当年资质动态重点核查的企业,可随时将名单录入政务服务系统。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名单将推送至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警示信息。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不列入我局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列明原因、制定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控的具体措施,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畴。

  六、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按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向我局行政审批处报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9日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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