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江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时间:2013-12-06 11:19 文号:

    敖江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连江县城区路网建设步伐,根据《连江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委、县政府建设敖江路的工作要求,需对敖江路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具体范围是敖江路道路中心线两侧各约100米,其北接敖江镇白沙居的玉沙商场和阳光酒店,南至景江花园和傲江景城,全长1.3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177号)、《连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连政综〔20125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供连江县敖江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

一、补偿安置对象

凡在本征收范围内(以土地部门审批的项目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为准),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均为补偿安置对象。

二、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在同等级地段的小区内。

征收村老人会、祠堂、宫庙、厂场等特殊建筑物,经评估协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或其他方式适当安置,违章建筑、临时搭盖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确认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结合相应的奖励折算成货币,由被征收人自行购房安置。

1、征收补偿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总额+房屋区位单价×认定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其他项目(装修单项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搬迁奖励金+按期丈量评估核对奖励金]

房屋评估单价参照《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连政综〔201257号)中的“连江县征收房屋重置指导价格”(附表一)、“连江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附表二)和“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附表三)确定。其他项目补偿价参照(连政综〔201257号)文件中所对应的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执行,如遇附表所列以外的其他项目(如高档装修、房屋特殊基础处理等),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征收公告时点的信息价格另行估算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给予合理的评估。

2、房屋区位价格确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经评估敖江路建设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区位价为3570/m2

3、简易搭盖等附属物补偿标准。鸡栏、猪栏、牛栏、茅厕、蘑菇房、柴草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质式,按30/m250/m270/m2等不同价格给予货币补助。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均给予50/m2的奖励。

4、合法空地补偿标准。被征收合法的房前屋后空地(包括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宅基地和简搭地),原则上在经有权机关审批的红线范围内,即《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圈地范围的土地,按照《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连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13]33号)执行。

5、电话、闭路电视等搬迁补贴。搬迁电话的每部主机凭当月电信缴费单给予补贴158元,搬迁闭路电视的凭缴费证每户给予补贴300元,搬迁宽带的凭缴费证每户给予补贴108元。

6、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享受一次搬迁补助费(8/m2·次),并一次性发给3个月过渡费。

(二)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原则。对被征收人实行每户每证“征一还一、等面积调换、互补差价”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2、安置房型。安置房为中、高层电梯房,不建杂物间。安置房房型(含公摊面积)分别为45m260m275m290m2105m2120m2135m2,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20m2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3、安置房面积上靠认定办法。以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上靠标准房型安置,上靠后增加面积不足10 m 2的允许调高一个房型安置。

4、安置房计价标准。认定合法产权面积和上靠后超过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0 m2以内的按安置价1188/m 2结算,超过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0m2以上的部分市场评估价计算

九层以上带电梯楼房的,在第九层次调节系数基础上,每层递增层次调节系数为1%,但每层递增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m2(附表四)。

   5、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享受二次搬迁补助费(即8/m2·次×2次)和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8/m2·月。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等面积部分不享受过渡费。搬迁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月过渡费计算面积不足30m2的按30m2计算。

过渡费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月发放到回迁安置为止,如安置房先建好后搬迁的将不享受本项补助。若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付给双倍的过渡费。

   6、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房,内部不设隔墙,墙面不粉刷,卫生间不配洁具,厨房不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80/m2的一次性安置面积补助。

   7、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依照房屋征收评估价、上述安置房计价标准以及结合本方案第七点“按期评估搬迁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被搬迁房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安置房的价格(包括安置房层次调节差价),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四、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并给予奖励或优惠;逾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市场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本方案奖励和优惠;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法院依法处理。

(二)征收国有、集体单位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和定期回迁方式,过渡期限从房屋征收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中、高层电梯房为36个月(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四)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适用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使用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五)被征收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不能明确被征收房屋权属的,征收前,征收人应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确认办法

 1、属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具结书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属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后建造的房屋,证件不齐全,但有合法证件之一(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明),其证件中有明确审批面积部分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8%予以补偿安置;证件中无明确审批面积,建筑面积在360m2以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5%予以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360m2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予以拆除补助。但能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分档确认补助:在100 m2以内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80%给予补助;在100200 m2 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60%给予补助;在200 m2以上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5%给予补助,实行累进计算。

3、属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建造的房屋,有建房纳税记录或乡镇政府、国土、建设等部门原始审批收费票据之一的,建筑面积在360m2以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0%予以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360m2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予以拆除补助。但能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分档确认补助:在100 m2以内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80%给予补助;在100200 m2 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60%给予补助;在200 m2以上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5%给予补助,实行累进计算。

   4、被征收房屋无合法证件的确认

①属198711日至20011231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理我县房屋、土地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连政综[2001]216号)〕之间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m2之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8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300m2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予以拆除补助。但能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分档确认补助:在100 m2以内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80%给予补助;在100200 m2 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60%给予补助;在200 m2以上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5%给予补助,实行累进计算。

②属200211日至20051130日(20041月连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关地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通告,后靠福州市勘察院航拍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m2之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70%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300m2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予以拆除补助。但能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分档确认补助:在100 m2以内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70%给予补助;在100200 m2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55%给予补助;在200 m2以上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5%给予补助,实行累进计算。

③属2005121日至2008331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告》(连政[2006]19号),后靠福州市勘察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m2之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5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300m2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予以拆除补助。但能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分档确认补助:在100 m2以内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55%给予补助;在100200 m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50%给予补助;在200 m2以上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5%给予补助,实行累进计算。

④属200841日至201011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后靠福州市勘察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m2之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50%确认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300m2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予以拆除补助。但能在协商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分档确认补助:在100 m2以内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50%给予补助;在100200 m2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5%给予补助;在200 m2以上的按房屋货币补偿价格40%给予补助,实行累进计算。

20101130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后80%予以补助。逾期拒不拆除,由县、乡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一律不予拆除补助

   五、集体土地上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补偿确认办法    

   集体土地上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且持有20121231日之前有效营业执照的,其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进深最多不超过6米)按照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后按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六、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办法

()依照《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进行实地丈量、计算房屋面积。共有面积分摊按各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份额,经公示无异议后,计入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公摊面积也同样计入安置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实地丈量、计算房屋面积大于审批建筑面积的,超出审批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参照本方案第四大点“补偿原则”中第六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确认办法”执行。

七、按期评估搬迁奖励办法

(一)按期丈量评估奖励金。凡在2013 910日之前完成房屋丈量、评估的征收户,按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m2奖励金。

(二)签约期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第一签约期(第一签约期为60日,2013911日起至2013119日止)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m2搬迁奖励金;在第二签约期(第二签约期为30日,即20131110日起至2013129日止)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m2搬迁奖励金。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第一签约期(第一签约期为60日,即2013911日起至2013119日止)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50/m2搬迁奖励金;在第二签约期(第二签约期为30日,即20131110日起至2013129日止)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m2搬迁奖励金。评估协商期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

(三)特别困难的被征收户,将视其实际情况个案适当处理。

(四)以上奖励不适用于违章建筑、临时搭盖、简易房和附属物。

被征收人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搬迁的,取消一切奖励及优惠。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等妨碍正常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房屋搬迁程序

()征收人将征收丈量面积、评估结果核对单交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并及时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情况。

()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携带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身份证等,按时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完毕,并办好原房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供水、供电部门缴清有关费用,属于供水、供电部门安装的总表,由供水、供电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原房评估补偿在内的所有物品,否则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封房后,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发给的选房抽签号参加10天为一周期的回迁选房号抽签,确定自己的回迁选房号。

()被征收人可按通知的时间,持《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封房验收单》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结算手续及领取补偿款。

九、房屋回迁办法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征收人按回迁选房号选取安置房回迁。

十、无法达成签约协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对本实施方案提供的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相关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或评估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协商。仍无法达成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为了确保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章办事,遵纪守法,不得走后门、递条子和以权谋私,更不得接受征收户的吃请甚至索贿受贿。在征收工作中要坚持做好“六公开一监督”,对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环节,特别是对违章面积、非住宅性质的认定等,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做到材料齐全、逐级审核。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有关单位设立的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县纪委:26232196 县效能办:26131000)反映征收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法通过协商或司法解决。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江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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