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和《连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连政综〔2012〕5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并从连江县城区实际出发,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供连江县敖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凡属于敖江路建设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红线范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计户依据,持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单位、个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均为补偿安置对象。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征收祠堂、宫庙、仓库、工厂、村集体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属违法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2、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补偿安置原则
1、在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的,依照本实施方案补偿安置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奖励和优惠;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市场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及互补差价,不再享受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和优惠;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普通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先搬迁先抽签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安置。
3、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实地丈量依照《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执行。
旧式房屋的厅、廊及公共面积按各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份额,计入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公摊面积也同样计入安置面积。
4、同门牌号、同院落、同姓名(或夫妻)的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并为一户计户。两本《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之和在120m2以上,并实际上由两户居住的,允许分两套安置,但只能享受一户优惠。优惠由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户享受或两户协商一致确定。
5、营业性用房的临街宽度少于2.5m,以及营业用房面积不足10 m2的,原则上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
6、搬迁电话的每部主机凭电信缴费凭证给予补贴158元,搬迁闭路电视的凭缴费凭证每户补贴300元,搬迁宽带的凭缴费凭证每户补贴108元。
7、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认产权等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收人依法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或向县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后依法实施征收。
8、依法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或证据保全费用等由征收人承担。
9、经济特别困难的被征收户,可以从二手房市场中选择安置房屋。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总额+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其他项目(装修单项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搬迁奖励金+按期丈量评估奖励金。
(2)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指导价格和其他项目、成新率及层次调节系数等,参照《连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连政综〔2012〕55号)中规定的 “连江县征收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连江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层次调节系数”标准执行。
(3)房屋区位价格的确定方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的要求,经评估敖江路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区位价为3620元/㎡。
(4)《连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连政综〔2012〕55号)规定的“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中所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如高档装修、房屋特殊基础处理等),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或建安工程信息价进行另行估算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给予合理的评估。
(5)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异地现房安置的可享受一次搬迁补助费8元/㎡,另给予发放3个月过渡费。
(6)征收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单位产权的住房参照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标准安置,仓储、厂房等参照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安置。
(7)征收祠堂、宫庙、私营企业、村集体公益事业的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协商执行。
2、产权调换安置
(1)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等面积调换,互补差价”的原则执行,可选择就地就近安置,安置房建在敖江路建设项目征收地块内。
(2)安置房计价标准。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带电梯框架结构,等面积或结构超面积10㎡以内(包括10㎡)安置价格均为1188元/㎡,超过10㎡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计算。本片征收安置房实行上靠标准房型,实际增加建筑面积10㎡以内的,可上调一个房型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层次调节系数按照《连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连政综〔2012〕55号)(附表四)执行。
(3)安置房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 m2、60 m2、75 m2、90 m2、105 m2、120 m2、135㎡七种房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除营业性用房,安置面积与原房认定折算面积相等部分按1000元/㎡计价,结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
(5)安置房为毛坯房的,以8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面积补助。
(6)计算方式。等面积产权调换的互补差价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总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按期搬迁奖励金+按期丈量评估奖励金]一[安置房单价×安置房面积]。
(7)搬迁补助费。住宅搬迁补助费为8元/㎡,营业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为1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享受两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8)过渡费。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发放过渡费。住宅过渡费为8元/㎡.月,营业性用房过渡费为24元/㎡.月,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30 ㎡的过渡费按30 ㎡计算。过渡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最后一日计算,高层建筑为36个月,多层建筑为24个月(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若逾期,从逾期之月起付给双倍的过渡费。
(五)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且建筑面积小于45㎡的住房困难户,给予45 ㎡的保障面积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合法使用人)对搬迁补助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将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合法使用人)。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确认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之前建造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具结书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确认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之后建造的房屋,有合法证件之一(指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明),其证件中有明确审批面积部分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8%予以补偿安置;证件中无明确审批面积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60 ㎡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0%予以补偿安置,超出36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属1984年1月5日之后建造的房屋,有建房纳税记录或乡镇政府、国土、建设等单位部门原始审批收费票据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60㎡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85%予以补偿安置,超出36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三)无合法证件房屋面积确认:
1、属1984年1月5日至2001年12月31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理我县房屋、土地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连政综[2001]216号) }之间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之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80%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30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2、属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2004年1月连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关地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通告后,后靠福州市勘察院航拍图为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之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6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30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3、属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6年6月29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告》(连政[2006]19号),后靠福州市勘察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之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50%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30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4、属2008年4月1日之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
三、非商业性用房改为商业营业性用房面积确认
拥有房屋所有权且持有持续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擅自作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视以下不同情况确认: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按营业性用房面积的80%进行补偿和安置,其余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三)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原则上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四)上述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原房屋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 m。
四、无法签订(约)协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对本实施方案提供的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的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对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有异议且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并提出鉴定申请。否则,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按期丈量评估搬迁优惠政策
(一)按期丈量评估奖励。凡在2013年9月10日之前完成房屋丈量评估的征收户,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50元/㎡奖励。
(二)凡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限(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20日)内达成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500元/m2奖励;在第二签约期限(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9日)内达成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300元/m2奖励。
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公产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00元/ m2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限(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20日)内达成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500元/m2奖励;在第二签约期限(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9日)内达成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300元/m2奖励。
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公产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00元/ m2给予奖励。
3、特别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前50名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被征收人给予特别奖励。产权面积50 m2以下(含50 m2)给予每户10000元。产权面积100 m2以下(含100 m2)给予每户15000元。产权面积100 m2以上给予每户20000元。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第一签约期(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20日)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每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5000元。
(三)选择安置二手房的,免收选房过程不超过二次的看房费用。
(四)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对其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全额计入住宅面积;层高在2.2m至1.6m(含1.6m)之间的按50%计入住宅面积。以上二项逾期签订协议的,只能以上述标准基础的50%折算计入住宅面积。
(五)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搬迁,并经征收人多次动员无效或无理取闹的被征收人,取消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等妨碍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评估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形成书面确认单交由被征收人确认。被征收人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还征收人。
2、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为确保安置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征收人通知的时间,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及印章等相关材料,准时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收人应当按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并办好原房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于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4、回迁选房原则。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无误后,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发给的抽签顺序号参加10天为一周期的回迁选房号抽签活动,今后安置房座落、层次、朝向均凭此回迁选房号选择各自安置房型。
5、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户,在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封房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领取货币补偿款。
七、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为了确保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章办事,遵纪守法,不得走后门、递条子和以权谋私,更不得接受征收户的吃请甚至索贿受贿。在征收工作中要坚持做好“六公开一监督”,对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环节,特别是对违章面积、非住宅性质的认定等,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做到材料齐全、逐级审核。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有关单位设立的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县纪委:26232196 县效能办:26131000)反映征收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法通过协商或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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