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原址安置地块和省气象防灾中心新址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时间:2013-12-06 11:29 文号:

                省气象局原址安置地块和省气象防灾中心新址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因省气象局原址安置地块和省气象防灾中心新址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省气象局原址安置地块和省气象防灾中心新址地块项目选址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对省气象局原址安置地块和省气象防灾中心新址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选址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就近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房屋用途、性质的认定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15日至200410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30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15日至20068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30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15日至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计价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 6385/+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临街次干道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 18569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 11104/+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 695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备注: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照市政府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执行。

  六、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分如下二个阶段实施房屋征收:

  1、宣传发动和房屋丈量核对阶段:20137 31日至2013 8 25

  2、房屋征收阶段:签约期限内给予搬迁奖励(详见第七大点第2小点)

  签约期限:20138 26日至20139 30日。选房顺序号抽取时间: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分两次抽取选房顺序号,第一次为2013915日,第二次为2013108日。20139 30日后按实际签订协议时间登记选房顺序号。

  七、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 639/;临街次干道营业性用房1857/㎡,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110/;办公类非住宅639 /㎡,工业仓储类用房 639/㎡。

  2、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签约期限前搬迁的:住宅1277/;临街次干道营业性用房928/㎡,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555/;办公类非住宅319/;工业仓储类用房639/㎡。

  3、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4、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八、补助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7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5、电话补助费58/;有线电视补助费50/;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户。

  九、过渡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至六级地段8(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地段等级按照我市土地等级确定。

  2、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3、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搬迁之日至2016 9 30日。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十.产权调换房地点、价格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对接价格:

  期房:就近安置(葛屿新苑社会保障房、江厦小区、金建小区二期、金闽小区二期)。安置房对接价均为8302/㎡。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4、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5、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5、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7、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十四、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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