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5-06-04 15:20 文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217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报告书;

  (二)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丈量平面示意图;

  (四)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估价报告的凭证;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的材料。

  三、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组织调查。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对征收补偿进行调查,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的意见,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并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评定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相关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三)作出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认定的事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自接到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评估鉴定、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理由;

  (二)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三)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争议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作出决定;

  (四)告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五)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名称、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送达房屋使用人。

  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合法产权所有人或者其他产权不清的情形。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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