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结合长乐市近3年来道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据、原则、范围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平高速公路长乐古槐至松下段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有关事项的批复》(榕政综[2012]27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主干线福州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有关事项的批复》(榕政综[2013]2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85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3]16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综[2011]171号)等文件规定,参考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长乐市两港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长两港指[2012]5号)等本市道路改扩建的相关征迁标准。 (二)补偿原则 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按照“资金包干封顶、补偿费用自求平衡、项目内统筹、个案分级处置”的原则。 (三)征迁范围 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以规划红线及设计图纸用地范围作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或部分在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按整座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拆迁面积给予拆迁。 二、土地征收(临时租用地)补偿标准(含青苗)及地面物补助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1); 2、工业企业的国有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底价12万元/亩给予补偿,加上产权人自行缴纳的相关税费,最高不超过16万元/亩。 (二)集体土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废残地征地补偿标准:因项目用地红线内征收后残留且无法再行生产的边角地、废残地另行计算补偿,其面积控制在以征收总面积(隧道、坑塘水面、河流水面、内陆滩涂除外)的 5%之内(含5%),由所在乡镇政府包干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标准:0.3万元/亩(隧道、坑塘水面、河流水面、内陆滩涂除外),由所在乡镇政府统筹。 (四)项目用地的农业设施等地面物(含地面农业设施、临时搭盖和零星果树等经济作物),按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0.15万元/亩(隧道、坑塘水面、河流水面、内陆滩涂除外)的补偿,由所在乡镇政府统筹。 (五)工程所需临时用地年租金按征收主线集体土地补偿单价的5﹪(即0.235万元/亩·年)标准补偿,其租金支付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主线标准实施。复垦保证金由用地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临时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林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预缴农用地复垦保证金、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结束,由用地单位完成农用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由国土及林业主管部门退回农用地复垦保证金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对无法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的,复垦保证金或林业恢复保证金将视复垦完成程度由国土、林业部门全部或部分没收,由市国土或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复垦或恢复林业复垦。 (六)生产生活留用地的补偿费:按照土地部门认定的农用地面积(不含安置地),按3万元/亩给予农民生产生活留用地货币补偿费,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生产及公益事业。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均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根据《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长政综[2013]16号),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下称确认面积)实行市场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确认建筑面积×(住宅区位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和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按市场评估价)。 (二)产权调换(即住宅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即住宅安置)的,以所在乡镇安置地块统建的单元房安置为主。个别偏僻、零散地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条件下,可适当考虑宅基地安置。 2、单元房安置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实行“拆一补一、互补差价”原则,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集中安置(具体安置地点、房型面积由乡镇在具体细则中予以明确)。个别宅基地安置根据现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所在地乡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集中安置区安排地块安置。 3、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确定的面积超过确认面积20㎡以内部分(含20㎡),按对接价的0.5倍计,再超过部分按对接价计。(注:对接价由区位评估单价加上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80﹪再加上搬迁奖金构成,其中安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取长政综[2010]187号文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所规定的一级钢筋砼结构650元/㎡) 4、根据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附表3),制定拆迁房屋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率评定标准(见附表4)。拆迁房屋用地基准地价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2)。实施产权调换的,应依照上述规定,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计算被征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1)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按《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即附表3。 (2)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 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三)被征收房屋的丈量和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合法有效产权证明面积为计算依据。 1、对有审批手续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对民房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按审批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100%给予补偿。 2、在《土地法》实施以前的房屋的补偿标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房的,按同时间同结构建造房屋面积相应评估标准的100%予以补偿。 3、对有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的补偿标准:无上述四证,但乡镇及行政村有收取土地补偿费,且能在政府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收费面积,按同时间同结构建造房屋面积相应评估标准的90%给予确认和补偿。 4、对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乡镇、村未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的补偿标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房的,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乡镇、村也没有收取土地补偿费的房屋拆迁,依法不予补偿。但能在政府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迁腾空房屋的,按照建筑物结构的不同,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简房90元/㎡;土木结构120元/㎡;砖木石与砖砼结构170元/㎡。逾期不自行搬迁腾空房屋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按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5、畜禽场拆除补偿标准:养猪场170元/㎡,养牛场220元/㎡,养鸡、鸭场60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文武砂东湖水环境污染整治拆迁补偿标准。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建设的畜禽场按以上标准的50﹪补偿,2009年6月以后新建的畜禽场一律不予补偿。 6、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助按长政综[201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7、宅基地处理办法: (1)对无地面建(构)筑物的宅基地(含火灾遗迹地),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村两级缴费凭证或村以上单位证明的未建宅基地,要求货币补偿的,按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乐市2008年度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综[2009]109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表2);要求住宅安置的,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按宅基地面积2倍安置住宅,以对接价结算。其中宅基地面积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土地使用证面积2倍的,按以下计算式增加住宅安置面积: 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土地使用面积×2-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增加的住宅安置面积部分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按对接价结算)。 (四)搬迁过渡补助 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给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搬迁补助费按8元/ m2计算,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计算。在过渡期内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拆迁人实际认定的拆迁面积为依据,按8元/ m2·月计算,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30 m2的,按30 m2计(即240元/户·月);过渡期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封房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以安置房交房之日止,上限为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5元/ m2·次,不足500元/次的,按500元计。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5元/ m2·月,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30 m2的,按30 m2计(即450元/户·月);凡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搬迁并移交房屋的,按200元/m2奖励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给予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丈量、评估工作由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整条线路委托同一家丈量和评估公司。丈量、评估的费用按建筑行业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具体安置方式由所在乡镇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审批。 四、养鳗场与养殖池拆迁补偿 (一)养鳗场的拆迁补偿 养鳗场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补偿费包括鳗场建(构)筑物拆除补偿、鳗鱼搬迁损耗费和过渡期养殖租池费用。鉴于市政府先后于2000年10月17日(长政[2000]33号)、2005年1月18日(长政[2005]6号)两次发文通告严禁非法养殖,拆迁补偿将考虑养殖场证照的完整和建场时间给予区别对待。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5。 (二)养殖池拆迁补偿 养殖场办公管理房及临时搭盖补偿标准按170元/m2,搬迁奖励按150元/m2,精养池补偿标准按55元/m2,半精养池补偿标准按20元/m2,土体结构的养殖池补偿标准按15元/m2。 五、坟墓和果木搬迁补偿 (一)坟墓搬迁补偿 1、补偿(助)标准:1000元/穴(不含无主墓)。 2、搬迁坟墓数量的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的“五到位”人员[即市指挥部代表、乡镇政府代表、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现场清点认定有效,并以各方代表现场签字、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清点果树、坟墓数量签认表》(附表8)为凭据。 3、搬迁坟墓的安置:在符合规划、不影响景观、不占用生态林地的前提下,原则上沿线路段以乡镇为单位在辖区内选址建设一座骨灰楼和安置性公墓,面积在30亩以内,作为乡镇辖区内公建、高速公路及省重点项目迁墓安置之用,不对外经营,在建设经费上指挥部给予适当补助。无主墓由所在村委会负责统一安置。 (二)果木搬迁补偿 果木补偿标准参照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建设工程规定的标准,分为成片果木、古树两类,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6。 2、搬迁果木数量的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四到位”人员[即市指挥部代表、乡镇政府代表、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现场清点认定有效,并以各方代表现场签字、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清点果树、坟墓数量签认表》(附表8)为凭据。 六、杆、线、管、网等设施搬迁补偿工作 (一)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杆(铁塔)、线(缆)、管、网”等必须搬迁到高速公路控制线范围之外。杆、线、管、网等补偿标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12]278号、[2013]25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新建立的各类杆、线、管、网所占用土地(含地面物)参照主线补偿标准执行,由所在乡镇负责统筹。 七、个案补偿与审批权限 (一)个案界定 按照榕政办[2011]185号文件规定界定。包括经过审批的“民爆”、各类“危化品”仓库;供水设施、道路改线、改河、水利设施;古树名木、红豆杉、直径30㎝(含30㎝)以上的树木;礼堂(文化中心)、宗(支)祠、教堂、寺庙、特殊建(构)筑物等。 (二)审批权限 1、补偿费用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乡镇政府、村委会与产权人(使用权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初步商定补偿金额意向,指挥部成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确定最终补偿费用。 2、补偿费用在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乡镇政府、村委会与产权人(使用权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专业评估,并经市财政或财政同意的社会中介评估单位核定,市指挥部成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市政府审批、核准。 3、补偿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专业评估,市指挥部成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请福州市政府批准。 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成立、充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协调服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征迁补偿工作综合协调认证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征迁补偿工作行政主管和法人单位。 2、沿线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指挥部的成员,分管领导作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乡镇政府作为辖区路段征迁、安置的行政主管及法人单位。 (二)职责分工 1、市指挥部职责 根据省、福州市高指的要求及长乐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综合协调征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适时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确定并提交上报需要省、福州市高指、长乐市委、市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 2、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⑴综合协调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各类征迁进展工作的落实;负责安排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及提交会议需要研究的相关议题; ⑵指导、宣传、培训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征迁补偿方案; ⑶协调办公室各工作小组工作,督促检查沿线乡镇、村征迁补偿工作; ⑷做好征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⑸做好合同、《补偿协议》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⑹协助业主单位做好联络工作。 3、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⑴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指挥部的决定; ⑵受市政府委托发布征地、搬迁等各类公告; ⑶制定辖区路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并报请指挥部核准; ⑷受指挥部委托,做好辖区路段各类土地征迁、房屋丈量评估、果树坟墓的清点认定等工作。 九、补偿资金拨付与结算及统筹奖励办法 (一)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协调服务指挥部办公室受市政府的委托分别作为征迁补偿资金的代收代付单位,设立专项账户,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财政局领取《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作为业主单位下拨专项资金的凭证。相关乡镇相应建立相对应的专项账户并由乡镇财政所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专项发票,按照《补偿协议》、协调意见或《会议纪要》下拨。 (二)实行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乡镇政府补偿资金结算的办法。 (三)奖励办法、奖金兑现及资金管理参照福州市政府办公室的榕政办[2011]185号、福州市高指的市高指[2000]39号和福州市财政局的榕财综[2000]8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迁补偿统筹费和工作经费 根据相关乡镇的征收土地、拆迁建(构)筑物、果树、坟墓等的数量、完成各项任务的进度情况及业主单位包干补偿费用余额等情况,经指挥部成员办公会议研究,按比例给予一定金额的征迁补偿统筹费用和工作经费。 十、解释权与争议解决办法 (一)本实施方案分别由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协调服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补偿争议解决办法: 依照本《实施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我市出台道路建设新的文件规定,另行研究确定调整补偿标准。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福州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项目,从长乐市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长乐市各乡镇(街道)征地费标准表 附表2:长乐市乡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附表3:长乐市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 附表4:长乐市拆迁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附表5:长乐市鳗场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6:长乐市果木补偿标准表 附表7: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现场丈量数量表
2013年9月9日
长乐市各乡镇 (街道)征地费标准表
附表1: 单位:万元/亩
摘自长政综[2011]171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表中补偿标准按耕地年产值25倍计,尚有赔青1倍未计入。市国土资源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按耕地年产值的26倍进行补偿的,即含赔青1倍。)
长乐市乡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附表2:
摘自长政综[2009]109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乐市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表3: 长乐市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
摘自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自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表5: 长乐市鳗场拆迁补偿标准
摘自长政综[2009]165号《长 乐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201省道赶兜至文岭路段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表6: 长乐市果木补偿标准表
附表7: 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现场丈量数量表 长乐市 镇 村 房屋编号 共 页第 页
市指挥部办公 镇政府 村委会 室(签章): (签章): (签章):
征收丈量 省交规院 被征收人 单位(签章) (签字) (签字) 二0一 年 月 日
附表8: 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征收(租用)土地、地面(下)物、坟墓清点数量签认表 长乐市 镇 村 单位:㎝、棵、丛、圹(穴)、亩/年、亩。 共 页第 页
市指挥部办公 省交规院 镇政府 村委会 村民代表 室(签章): (签字): (签章): (签章): (签字): 二0一 年 月 日 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工程征收(租用)土地、地面(下)物、坟墓清点 镇补偿协议书( )数量签认(计算)汇总表 长乐市 镇 村 单位:㎝、棵、丛、圹(穴)、亩/年 、亩。 共 页第 页
长平、绕城高速公路长乐段建设 长乐市 镇 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公章) 人民政府(公章) 二0一 年 月 日 |
征地告知书
(编号:2013057号)
文岭镇沙头顶村、东庄村委会:
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储备土地(长乐市航空港工业区2012年第18号工业储备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
2、征地位置:文岭镇沙头顶村、东庄村(四至范围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该项目总征地面积1.8596公顷(合27.89亩,其中旱地26.12亩、有林地0.48亩、农村道路1.19亩、水工建筑物0.10亩);其中:
①文岭镇沙头顶村旱地1.7411公顷(合26.12亩);
②文岭镇东庄村土地0.1185公顷(合1.77亩,其中有林地0.48亩、农村道路1.19亩、水工建筑物0.10亩)。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该项目征地包干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赔青费)为每亩旱地3.4320万元、有林地及农村道路2万元、水工建筑物3.3万元;总征地费为93.3138万元(其中沙头顶村89.6438万元、东庄村3.6700万元)。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49号)要求,现就该项目建设用地中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1、请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长政综[2009]151号文件,关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内容执行,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政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该项目根据闽劳社文[2007]349号文件中“养老保障必须暂按每征用一亩耕地三万元的标准进行预留”的要求。
3、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征地告知书
(编号:2013055号)
鹤上镇峰顶村、峰陈村委会:
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储备土地(鹤上2013年第1号工业储备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
2、征地位置:鹤上镇峰顶村、峰陈村(四至范围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该项目总征地面积0.7865公顷(合11.80亩,其中水田11.61亩、农村道路0.19亩);其中:
①鹤上镇峰顶村土地0.7065公顷(合10.60亩,其中水田10.41亩、农村道路0.19亩);
②鹤上镇峰陈村水田0.0800公顷(合1.20亩)。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该项目征地包干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赔青费)为每亩水田3.4320万元,农村道路2万元;总征地费为40.2255万元(其中峰顶村36.1071万元、峰陈村4.1184万元)。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49号)要求,现就该项目建设用地中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1、请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长政综[2009]151号文件,关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内容执行,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政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该项目根据闽劳社文[2007]349号文件中“养老保障必须暂按每征用一亩耕地三万元的标准进行预留”的要求。
3、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征地告知书
来源: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899 2013-04-09 16:29 字体显示:[大][中][小]
文武砂镇岐西村、壶井村、壶东村、山顶村;漳港街道万沙村委会: 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文武砂镇2013年第1号工业储备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 2、征地位置:文武砂镇岐西村、壶井村、壶东村、山顶村;漳港街道万沙村(四至范围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该项目总征地面积42.5749公顷(合638.62亩,其中水田514.79亩、旱地5.04亩、果园2.53亩、农村道路7.35亩、坑塘水面1.81亩、沟渠0.47亩、设施农用地7.57亩、田坎0.70亩、村庄4.03亩、其他草地0.16亩、河流水面94.17亩);其中: ①文武砂镇岐西村土地16.6090公顷(合249.14亩,其中水田198.63亩、旱地3.57亩、果园2.53亩、农村道路0.82亩、设施农用地0.39亩、村庄2.92亩、河流水面40.28亩); ②文武砂镇壶井村河流水面0.0696公顷(合1.04亩); ③文武砂镇壶东村土地17.1960公顷(合257.94亩,其中水田223.50亩、农村道路5.47亩、沟渠0.47亩、设施农用地0.30亩、田坎0.70亩、其他草地0.16亩、河流水面27.34亩); ④文武砂镇山顶村土地5.6640公顷(合84.96亩,其中水田57.30亩、农村道路0.98亩、坑塘水面1.81亩、设施农用地4.54亩、村庄0.44亩、河流水面19.89亩); ⑤漳港街道万沙村土地3.0363公顷(合45.54亩,其中水田35.36亩、旱地1.47亩、农村道路0.08亩、设施农用地2.34亩、村庄0.67亩、河流水面5.62亩)。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该项目征地包干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赔青费)为每亩水田及旱地3.4320万元,村庄3.3万元,果园2.2万元,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其他草地及河流水面2万元;总征地费为 2027.3815万元(其中文武砂镇岐西村792.1324万元、文武砂镇壶井村2.0800万元、文武砂镇壶东村835.9320万元、文武砂镇山顶村252.5456万元、漳港街道万沙村144.6915万元)。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49号)要求,现就该项目建设用地中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1、请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长政综[2009]151号文件,关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内容执行,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政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该项目根据闽劳社文[2007]349号文件中“养老保障必须暂按每征用一亩耕地三万元的标准进行预留”的要求。 3、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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