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滨路工程(罗联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13-12-06 11:05 文号:

营滨路工程(罗联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长乐市营滨路工程罗联路段的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及长乐市营滨路建设指挥部下发的《长乐市营滨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长营路指[2011]1号)文件规定,参照《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长政综[2010]187号)、《长乐市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长政综[201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罗联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

  长乐市营滨路罗联段公路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房屋安置以当地派出所户籍为计户依据。

  二、征收补偿范围

  长乐市营滨路罗联段公路工程用地范围内,以设计图纸用地范围图为依据,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在公路用地红线内均全部征迁,并按整座建筑物计算征迁面积给予征迁和安置。全乡共涉及征迁户96座房屋,面积2589.49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原则

  鉴于营滨路罗联段征迁户数较少(共9户),考虑到罗联乡吴村村的特殊地理位置,征收原则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按现行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自行建造安置的方式。

  1、货币补偿。原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确认建筑面积×(房屋区位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和补助。

  2、宅基地安置。(1)宅基地安置根据现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罗联乡吴村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集中安置区安排地块安置,安置地点拟在吴村村(罗联学校附近)。(2)对征迁户每户人口3人以下(含3人)且用地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照80平方米面积安置;每户人口4人以上(含4人)且用地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按照120平方米面积安置。(3)罗联乡政府负责做好安置地“三通一平”工作。(4)村民农村建房审批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的丈量和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确认建筑面积,根据《长乐市营滨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进行确认。

  五、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6//平方米,共计两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次的,按500元计算;临时过渡费按6//平方米,包干使用共计24个月,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六、搬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发布后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否则取消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按200/平方米计算。

  七、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抽签顺序优先在安置地进行挑选房屋坐落位置。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依照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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