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征迁房屋拆除委托协议备案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5-12-07 09:30 文号:

各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迁房屋拆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即对正在实施的征迁项目(含尚有已签未拆房屋的项目)进行梳理,于420日前将房屋拆除委托协议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抄报我局。

二、今后,各单位在委托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时,应明确房屋拆除安全、环保、降尘、清渣等施工措施和规范要求,以及实施措施和规范要求所需的费用,并于委托协议签订后10内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抄报我局。

若逾期未备案的,相关部门将对征收实施单位作出行政处理。

特此通知。

 

附:关于备案房屋拆除协议的函(范本)

 

 

          关于备案房屋拆除协议的函(范本)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业主)  委托,由我司(处)承担 (项目名称) 的房屋征迁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我司(处)于 年 月 日与 (施工单位) 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对   (项目名称)  规划红线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现将该委托协议报贵委备案。

 

附: (项目名称) 房屋拆除委托协议

 

 

 

                单位名称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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