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01 16:06 文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国土局、房管局: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真实记录了城乡变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轨迹,是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凭证。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工作,确保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现将《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档案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630

 

 

 

 

 

 

 

 

 

 

 

 

 

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确保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是指依法实施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是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参考,也是解决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依据。凡福州区域内实施的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管理土地房屋征收档案。

第四条  市、各县(市)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含征迁指挥部),各乡镇(街道)、村等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工作的领导,遵循档案工作“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和“谁形成,谁归档”的要求,把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五条  各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包括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在内的档案管理网络,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档案管理制度,购置档案管理设备,落实档案管理经费,妥善管理好土地房屋征收档案。

第六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工作应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调开展,同步进行。要坚持做到“三同步”,即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启动时就应同时对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有关部门对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土地房屋征收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结束时应同时对土地房屋征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档案保管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各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土地房屋征收文件材料以及照片、录音、录像等载体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各个阶段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都应收集齐全完整,做到不缺不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八条  土地房屋征收文件材料要进行随时收集、定期归档,归档文件材料须按规范进行系统整理。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收集、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参照《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将本单位或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分类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便于保管和利用。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定期分为30年、10年。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产生的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A/T22-2015)的规定整理、归档;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档案按照《科技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进行整理、归档。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说明性内容,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进行整理、归档。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文件材料,应在复印件上明确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签章手续应完备,不得出现漏盖章、漏签名的现象;要做到字迹清楚、图样清晰、数据准确;文件内容应使用碳素墨水等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禁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蓝墨水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

第九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单独作为一种专门档案,纳入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档案全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在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应注意对电子文件资料的形成和积累,提倡建立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土地房屋征收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原则上按照以下要求移交:

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在土地征收工作结束后的第二年6月份之前,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土地征收审批档案。

相关乡镇(街道)、村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含征迁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在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当地的国土部门档案机构或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的第二年6月份之前,向当地住房部门档案机构或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完整的房屋征收审批档案。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安置房产权登记后的第二年6月份之前,向当地住房部门档案机构或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完整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

建设安置项目形成的工程档案,按规定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部门移交。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接收工作。

第十二条  各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单位应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安全必备的设施、设备和装具,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各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主动提供有关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信息,接受群众的咨询,充分发挥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作用,使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同级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确保档案资料收集完整、保管安全。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可视情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

对存在下列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损毁、丢失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土地房屋征收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损失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土地房屋征收档案损失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档案局、福州市国土局、福州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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