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有序有效推动我市城区旧改房屋征迁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五城区住宅房屋征迁过渡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城区住宅房屋征迁过渡费标准调整为:一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月,四至六级地段12元/平方米·月。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实施但未回迁安置的项目,2018年1月1日起参照上述标准发放过渡费。
保留现行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租房补贴作为上限控制总额,授权各区区分户型大小、分户情形、签约时限等情况统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房管局备案,用于促搬促迁,按实结算支出。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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