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通知
时间:2015-09-23 17:23 文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4225号)精神,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建[2014]18号)以及市安办《关于全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的意见》(榕安办〔20155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我市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建安〔201472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提升工作。
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类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省住建厅《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考评实施细则)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并提交纸质资料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升工作施工劳务企业应按照市安办《关于全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升工作。
二、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监督施工项目,谁负责项目考评”的原则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福州市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福州市建筑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考评工作。
2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     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考评工作。
3施工劳务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审核、公告、发证等工作。
4、全市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具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考评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报省质安总站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5、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考评主体负责。
三、评定标准
1、建筑施工企业应分别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提升工作。
2、企业考评主体对有在建工程的企业应抽查及核验企业的在建施工现场,抽查施工现场不应少于3个,企业在建工程实体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则应全数检查。施工现场评价结论,应取抽查及核验的施工现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凡有一项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即为不合格。
3、企业考评主体对考评或复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级(相当于省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二级达标”、“三级达标”及“不达标”)对有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对无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宜分为基本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四、考评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 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度周期内依据评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2015年作为首个评价年度要求全市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类专业承包企业以及施工劳务企业1031日前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企业考评主体应在申请企业提交评审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评定标准完成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对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3、经公告达标的企业,由企业考评主体上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证书,有效期为3年。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成立当年起即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五、相关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2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限届满,企业考评主体应组织复查,复查合格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3、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的施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达标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收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
1)发生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不接受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或经抽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六、工作要求
1、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评定标准,突出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管理和全员培训教育等重点环节,切实做好自查自纠自评工作,建立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做到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工艺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应考评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基础台账,及时将新增企业和项目纳入考评范围,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同时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持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首轮考评。
3、凡在1031日前未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材料的,予以全市通报。年底前未完成考评程序以及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资质年审列入红色通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实行重点监管、动态考核。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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