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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榕委办〔2014〕56号文精神,危险房屋监督管理和危险住房改造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对接移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即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上报了制定的承接单位和联络员名单,我局于3月23日对承接单位的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工作对接。至此,危险房屋监督管理和危险住房改造认定两项工作已正式移交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所涉及业务将由各县(市)区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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