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县(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对未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以及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不含酒店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酒店公寓、别墅、独立商场、工业厂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大会的,可视同已成立业主大会,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暂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443号)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价格部门制定(含此前已核定)的收费标准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收费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10%,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同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起始时间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使用性质、同一档次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原已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文同时废止。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及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收费年审制度。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和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制度的通知》(闽价[2002]房39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价[2003]房44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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