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做好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宣传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是对200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和完善,并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特别是在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加了质量担保、抵押、预售资金监管、买受人信息保护等条款。推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利益,减少和有效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组织房地产企业进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做好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传工作。
二、大力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明确规范了商品房预售、现售两类商品房买卖情形,其中新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正在建设中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新版现售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己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买卖。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停止使用。否则,不予网签或备案。由于对预售、现售情形执行政策的差异,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附件部分进行格式细化。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市、县,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系统软件内容。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车(库)位等房屋的买卖,可参照执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三、鼓励商品房质量创优。房地产企业已确定商品房质量创省优的项目,应在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有关质量条款中明确:商品房质量达到创省优要求。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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