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2015〕41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有关行政职权办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局物业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住房管理处、行政审批与法规处: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我局有5项行政职权项目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8项市级行政职权下放各县(市)、区办理,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5万元以上的审批业务入驻市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5] 14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榕政办[2015] 120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结合部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要求,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审批责任,落实监管措施。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审查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监分离原则。严格落实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制度,由市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5万元以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驻市市民服务中心窗口负责),相应市局业务处室行使监管权,负责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严格责任追究。
(三)高效便民原则。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职权和上级下放的行政职权。《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清单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局共保留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等38项行政职权,省住建厅也有部分行政职权委托或下放我局。各业务处室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二)下放的行政职权。下放到各县(市)、区的行政职权,市局各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要同时加强对县(市)、区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并主动与县(市)、区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确保行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调整为管理服务的行政职权。对依法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的项目,市局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要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四、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制度。1、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市局各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要针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等内容。2、建立审批情况通报制度。每月10日前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市市民服务中心窗口要将上月审批情况通报给各位局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市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在审批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直接与省住建厅、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局有关单位及业务处室沟通,提高审批效率。3、建立回访相对人和监管信息反馈制度。由对口单位及业务处室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配合,对审批办结事项定期采取实地、电话、问卷等方式进行回访,主动征询相对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反馈。各相关业务处室还应及时将监管情况和处理决定(含不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以及管理新规及时书面向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通报。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市局各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要以日常监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依据监管对象诚信、日常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等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
(三)完善监管途径。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市局各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
(四)建立事后评估制度。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市局各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要定期对取消、下放或调整的审批事项进行事后评估,主要是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工作基本情况及便民利企、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局。
(五)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向市局相关单位或业务处室报送实施情况,具体报送时间和形式,由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确定。市局各相关单位及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专项报告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下放事项。
(六)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实施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原则和目标等,完善属地管理为主,县(市)区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市局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七)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受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投诉举报的职责,认真做好登记和受理工作,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回复。
(八)规范处理程序。经过事中事后监管,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录入“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受平台”。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制定计划,明确措施。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市局各单位及业务处室要根据职能分工,针对每个审批事项,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逐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抄送:省住建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局领导,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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