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24号) 和《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县、乡级住房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榕房〔2019〕71号)要求,《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备案》不再列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再办理《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已登记备案的《福州市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备案证》不再作为《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置受理条件。
二、今后白蚁防治企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执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害虫防治服务项目)即可。
此前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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