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0-01-22 11:06
文号: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二级、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变更证明(注销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
省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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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证明 |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7]19号第二条 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和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白蚁防治责任制。白蚁防治单位应从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预防费用中提取20%包治基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白蚁防治单位三方监管的白蚁防治单位专用账户。白蚁防治单位是事业性质的,其收费金额应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15年包治期内负责无偿复查、灭治。复查、灭治处理后,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签字认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包治基金。包治基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 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证明书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建设项目为单位设立账户,按照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第五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未能及时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续交。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对本条例实施前应交未交或者拒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经两次催收仍不交纳的,可以通过公告催交,公告期满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榕房〔2016〕3号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事项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按以下要求办理:(二) 提交材料1、 商品房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福州市房屋(购买商品房)登记申请表》原件;(3)购房发票原件。以上原件材料仅供查看核对,核对后退还业主。2、拆迁房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1)《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证明书》原件;(2)购房发票原件;(3)业主身份证原件。以上原件材料仅供查看核对,核对后退还业主。"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审核 | 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建设项目为单位设立账户,按照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第五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未能及时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续交。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对本条例实施前应交未交或者拒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经两次催收仍不交纳的,可以通过公告催交,公告期满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榕房〔2016〕3号三、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事项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发生灭失或交存数目发生错误等,需要退还维修资金的,(二)提交材料(1)维修资金退款申请报告;(2)退款依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原已缴交的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原件;(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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