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5-08 07:03 文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1028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

    (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

    (九)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按照《立法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市政府按相关规定报请市委研究确定后启动决策调研等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调研论证;

    (二)公众参与;

    (三)方案协调;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决策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重点调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掌握决策所需的相关情况。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条 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八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当地的报纸、电视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发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对决策备选方案有重大分歧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由相关的副秘书长或者副主任主持协调,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分析整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委研究审定后,由市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暂缓等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

    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政协协商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事先提请市政协进行事前协商。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市政府根据会议决定形成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市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执行。

    第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全面、及时、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市政府根据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或者完善决策。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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