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
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审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片区)行政复议案件,规范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在福州片区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境外投资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福州片区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福州片区管委会下设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福州片区管委会统一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第四条 对于福州片区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领导,并加强对案件集中受理和审理的协调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相关推进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福州片区管委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福州片区管委会下设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福州片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审理的福州片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条 福州片区管委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法制工作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福州片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福州片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制度,配备、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办案能力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福州片区管委会下设的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市人民政府或福州片区管委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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