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0〕171号
时间:2020-11-17 11:16 文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检测质量监管,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为福州市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监管的情形

(一)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结构实体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试)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中,未经检(试)验(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

(二)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第4.4.10条强制性条文,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事项列入黑名单的,同时上报省住建厅进行相关处理。

二、黑名单管控措施

对纳入“黑名单”的检测机构,“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列入“黑名单”监管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我市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任务。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施视频监控。具有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或市政工程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力学试验室每台压力机、万能试验机位置各设置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具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基桩静载试验现场配重块堆载位置安装一台可控球形摄像机,在静载仪与机顶盒连接处安装一台固定枪式摄像机。

上述实行视频监控的检试验部位,其按年度计算的实际视频监控在线时间(摄像机数量×计算周期内实际监控时间)与应监控工作时间(摄像机数量×按计算周期内日历天数×24小时计算)之比应不少于80%(不再考虑停电、视频设备检修等因素引起视频掉线的时间)。有30%及以上的检试验部位的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半年。延长期届满仍有30%及以上的检试验部位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继续延长半年,以此类推。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检测机构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日常监管时采取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黑名单监管的期限与退出

(一)公示。根据认定标准产生的黑名单管理对象的初步名单信息通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在“信用福州”网站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监管期限。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纳入福州市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2年、3年。连续(即连续两个及以上年度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发现存在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被列入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三)移出机制。检测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该检测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材料,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测机构,其整改情况应当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其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机构从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州”网站和“福州市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移出,并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如检测机构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解除。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属地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包含外地入榕开展相关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全过程拍摄记录执法音像。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中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对符合纳入“福州市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情形的检测行为,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查实后上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列入“福州市检测机构信用黑名单”。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监督检查公正、公平、公开。

(四)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项失信黑名单管理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3日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