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福州市市政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18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福州市市政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质量,提高施工品质,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内河截污管、泵井、调蓄池、截流井、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雨水提升排涝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
第三条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福州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排水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市城区水系联排联调中心(以下简称“市联排联调中心”)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福州市城区水系管理等工作,是市政排水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签署管线建设质量承诺书。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性条款的基础上,增加各施工项目的专用性合同条款;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施工;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测单位进行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等。
(二)勘察单位应当为勘察质量承担责任,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等。
(三)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承担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等。
(四)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负责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等。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等。
第五条 规划部门负责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破路、占道审批;交警部门负责施工路段交通导改的审批、临时占道审批、车辆通行证的办理;园林部门负责施工范围内移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福州市排水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任务要求,并充分考虑周边区域排水需求,推进管网建设工作。
城市道路及地下空间(含地铁)新建、改造、拓宽工程,应同步配套建设或提升改造地下排水管道,并充分预留远期用户排水接驳口。管道建设工程应随路桥及地下空间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市政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审核意见前,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量和排水方式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施工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障协议。
所有材料进场应报验,按规范要求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并均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检查品牌、外观及性能,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
现场配制的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推荐建设单位在《福州市建设项目使用地产材料推荐目录》范围之内优选排水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供应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使用地”协议。工程建设期间,材料供应商应根据协议检查项目使用材料是否为其所供应的正版材料,并出具检查结论,要求材料可以追溯源头,确保高品质材料在规定地点规定项目中使用。
第十条 排水管道的施工,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则及标准。为控制施工对交通、环保、市容的影响及施工质量的提升,优先推荐顶管等非开挖工艺进行施工,顶进施工工程的管道应使用顶管专用钢筋混凝土管与钢管。推荐使用可调式井盖。采用开槽埋管施工的,为保证管材质量和便于后期维护管理,管径小于或等于D600的污水管(含截污管)推荐使用球墨铸铁排水管,橡胶圈承插连接,管材质量应不低于《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26081-2010)》国家标准;管径大于D600的污水管(含截污管)、雨水管推荐使用钢筋混凝土管,管材质量应不低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2009)》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设计、施工、监理各方须分别提交正式交底意见,并形成交底纪要,交底过程必须留有影像资料,一并作为工程内业资料归档。影像资料必须画面清晰、内容完整。
第十二条 施工质量依据主要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内容及特点提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提请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前应进行坐标放核样,对施工管道衔接的现状管道、检查井坐标及标高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组织。
第十三条 开挖支护及管道施工必须加强地基及基础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开挖支护及管槽基础处理必须要针对施工地区地勘资料进行专项设计,保证安全、经济、环保。地下水丰富且为砂质地层的地区,不宜采用合槽开挖形式。管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管槽施工应保证干槽施工,可根据地质情况采用明沟排水或者降水井降水。
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宽度、厚度均应达到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管道接口均要按设计要求采用橡胶圈接口,严禁采用刚性接口。
柔性管道基础需要进行承载力试验,达到设计值方可铺管,承插管道接口不得存在破损,插入深度要满足技术规程要求。管道与检查井连接处要密实,管道与井壁之间灌浆饱满,抹面紧实,砂浆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管节接口橡胶圈安装位置正确,无位移、脱落现象。
第十四条 检查井、构筑物位置,结构类型,规格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井、构筑物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式钢砼施工。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时,模板、配筋、混凝土配比应满足设计要求。有预留接入管道的位置应预留到位,浇筑时同步安装预埋配件及踏板。构筑物浇筑完成及时进行养护,强度等级未达设计要求不得受力。
检查井内粉刷应一次到位,不得分次粉刷,如果井高度超过6米的,允许两次粉刷,但第一次粉刷高度应超过常水位高度。
第十五条 沉井、顶管的轴线、标高应满足要求;沉井封底后混凝土底板厚度应满足要求,底板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接头、洞口的间隙连接牢固,不得有渗漏水。
沉井、调蓄池等砼构筑物钢筋保护层和防水层应满足要求。
第十六条 管道回填前高程、轴线应进行复核验收,满足设计要求,管底坡度无明显反坡现象,曲线顶管的实际曲率半径符合设计要求。
管槽回填须按规范要求分层回填,回填密实度检测的频率及结论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管网内雨、污水进行调度的,须服从市联排联调中心统一调度管理,不得擅自封堵管道和抽排水,避免污水外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合同和施工现场需要配足配齐施工人员、机械和相关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权在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
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报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排水设施管理和养护等单位可以对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应在施工现场原位抽取,检测可以采用“飞行检查”方式,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检测发现进场使用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重新更换合格产品,抽检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返工质量予以监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实行“样板工程”。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施工单位先施工完成一个施工标准段或施工工艺样板,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按图施工、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管道沟槽,管基及管道敷设,管槽回填及密实度试验,检查井砌筑尺寸及外观质量必须通过监理单位的验收。
管道、构筑物的垫层、管座、管道安装、接口等隐蔽工程须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在此类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测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施工单位应负责返工重建。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对雨水管、污水管进行闭水及压力试验,以及闭路电视系统(以下简称CCTV)检测的验收,保证所有工序验收过程做好验收记录、拍照留档,做到“施工有影像,验收有签字”。
影像资料必须体现监理现场监督,画质清晰,有拍摄的时间、地点,明确的施工部位以及标尺比例标识。
对提交留存的影像资料,监理单位应确保其真实有效,建设单位应负责审查。
第五章 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标准。
管道、构筑物基础验收: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工程桩的有效数量、桩身长度、持力层、桩身强度满足要求,检测数量和结论满足要求;管道、构筑物的周围回填质量满足要求。
管道地基验槽、软基处理、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重点检查验收记录、验收结论、验收人员资格。
工程验收应注重过程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分段式验收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排水管道进行CCTV检测,并对CCTV检测发现的管道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缺陷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修复后的管道进行CCTV复测。
排水管道检测办法及评估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中相关规定。
管道埋设完工覆土到设计标高后,在进入下一道工序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福州市勘测院进行管线竣工修测,并把管线资料录入福州市排水管线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联排联调中心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市联排联调中心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按照《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完成移交与接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地质钻探前应与市联排联调中心签订《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协议》,明确建设期间对项目范围及周边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对项目范围内排水设施现状情况存在异议或不清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围挡后三日之内向市联排联调中心提出。由于未及时提出而无法判别排水设施损坏、遗失、故障等原因的,或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在设施维护工程中发现建材或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工程质量后评价。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其予以处罚:
发现使用不合格管道等材料、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地基处理与工程桩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管道及调蓄池功能性试验结果不合格、混凝土结构强度和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供应商重新按合同要求提供合格商品,责令相关单位两日内整改完毕,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责令整改的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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