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现将《福州市建设系统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福州市建设系统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做好我市建设系统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摸排移送工作,现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针对市建委收到的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可能涉黑涉恶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案源信息:
(一)在建筑市场存在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以各种手段威胁、恐吓建设单位或竞争对手;强行承包工程,操控控制招投标;强行向建筑工地销售砂石、水泥、钢筋等建筑建材。
(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
(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
(四)其他方面的涉黑涉恶问题。
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
(二)通过电话、网站、来信、走访等方式受理群众信访举
报发现的案件线索;
(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四)督导、执法检查等行业监管活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五)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案件线索;
(六)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渠道或方式发现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附件1)并附相应材料,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至市建委扫黑办。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应根据《建设系统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行业管理,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并做好移交线索的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市建委扫黑办要每月汇总线索移交和相关处室核查反馈情况,报告委分管领导。
第七条市建委扫黑办要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各处室(单位)需借阅、复制线索档案资料的,应向市建委扫黑办发出申请并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市建委扫黑办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借用。
第八条市建委扫黑办、各单位应遵守工作纪律,注意保密。在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处置;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
(四)未经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
2.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界定
附件1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
填报处室: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线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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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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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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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索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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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负责人: |
附件2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频繁非法纠集,并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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