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福州市建筑工程电梯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建科〔2018〕92号
时间:2019-01-08 11:24 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配置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40号)的要求,市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福州市建筑工程电梯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可联系市建设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3314600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强化福州市建筑工程电梯设计管理的规定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代章

                     20181231

 

 

 

关于进一步强化福州市建筑工程电梯

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高层住宅以及人流密集的办公、医院、旅馆等类型建筑的垂直交通服务质量,优化电梯侯梯时间长、担架梯配置、防噪声等问题,经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现就房屋建筑电梯设计作如下要求:

一、住宅建筑:

1、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量每单元不应少于2台,且每单元内平均80户不少于一台;25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36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电梯数量不应少于4台。

    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担架电梯轿厢净尺寸不应小于1100mm()×2100mm()。若担架电梯轿厢尺寸不满足上述要求,设计单位应提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相应依据,并在大样图中明确担架尺寸、轿厢尺寸、担架活动轨迹示意。

    3、起居室()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起居室()布置时,应采取双层分户墙或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隔声、减振措施。

二、办公、医院、旅馆类建筑的电梯配置、候梯厅深度与主要设计参数应满足国家标准及图集《建筑专业设计常用数据》(08J911)、《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13J404)。若标准、图集要求不一致的,适用高的标准。

三、可抵达地下室的电梯数量应人性化设计,充分考虑侯梯时间,并能提供方便的路径让住户由各机动、非机动车库进入电梯厅,并到达各层住所。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对电梯配置、参数及必要措施等设计情况进行审查。

    五、设计单位应加强对高层住宅及办公、医院、旅馆等类型建筑的设计回访工作,不断优化建筑垂直交通设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质量检查和建筑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执行,201911日之前已经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的住宅建筑项目,鼓励执行本规定。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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