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5年4月3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规定》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0年我市出台《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提升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现依据《节约用水条例》《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多年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实际,修订《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修订本规定对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有着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一)整体框架
《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共分十五个条款,涵盖多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1.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依据多部上位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水平衡测试定义。规定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元或系统水量进行测量、统计、计算,依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的过程。
3.适用范围。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及相关管理活动。
4.管理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水平衡测试具体管理并指导其他地区,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工作。
5.测试要求。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且月均用水量不同规模的用水单位,有不同的定期测试周期要求,同时鼓励其他用水单位开展测试。用水单位可委托或自行组织测试。
6.需及时测试的情形。用水单位在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7.测试计划制定与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并公布测试计划,送达测试通知书。用水单位如需调整计划,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并提供证明资料,主管部门按规定期限回复。
8.测试标准与整改。用水单位和专业测试机构需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测试,用水单位针对测试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9.测试报告书编制与备案。用水单位根据测试情况编制报告书,并在测试整改完成后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需整改重新申请备案。
10.测试结果应用。水平衡测试结果用于指导计划用水管理、修订用水定额、节水统计工作和考核用水单位是否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要求。
11.培训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专题培训。
12.违规处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3.解释部门。本规定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14.施行时间与有效期。本规定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原相关通知。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照原清单,修订稿主要补充或增加以下内容:
1.调整测试范围和周期。原规定要求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为减轻用户负担、聚焦重点用水单位,将测试范围和周期调整为月均用水量3000-5000立方米的单位每5年一次、5000立方米以上单位每3年一次。
2.规范测试依据。原规定中引用《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等多项行业标准。为与2022年出台的《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保持一致,调整为统一执行新国标,删除冗余旧标准。
3.简化评审程序。原规定要求用水单位完成水平衡测试后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为简化管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将评审程序简化为备案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