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1300-2011-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1-03-09
- 标 题: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2011〕18号
- 发布日期:2011-03-09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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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房管局(建设局): |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采取培训、座谈等方式,加强对《办法》的学习领会,掌握其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并通过印发、张贴宣传资料等办法,大力宣传《办法》。
二、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新承接的物业项目,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要按《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重点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做好查验记录。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进行监督,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
三、原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要按《办法》的规定,在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移交和备案工作。
四、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五、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97号)。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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