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建质安〔2019〕57号
时间:2019-03-15 10:33 文号:

市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2月16日,我市仓山区一幢村民自建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自建民房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市建设局制定了《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专此通知

 

附件: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代章)      

                          2019年3月14     

 

  

 

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9年2月16日,我市仓山区一幢村民自建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自建民房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自建民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摸排我市自建民房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重点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六重点、六必查”的要求,统一组织重点对以下六类房屋,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整治:

1.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的四层(含)以上“三无”自建房(含厂房);

2.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含厂房);

3.用于出租使用,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民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

4.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特别是经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5.位于“三边”(山边、水边、高陡边坡)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

6.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三、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月20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2.摸底排查阶段(2月2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自建民房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自建民房明显歪斜、裂损、擅自加层、出租牟利、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的,进行建档立册,做到“一房一档”(详见附件3)。

3.隐患治理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5月31日前基本完成。根据建设部第129号令,各县(市)区应成立危房鉴定机构负责危房鉴定工作。

4.验收考核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由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成立12个督导协调组(详见附件2),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并定期汇总各县(市)区摸排检查表,统一报市建设局报备。

四、处置原则

区分以下情形,坚持“五不放过”的要求,分门别类,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处置:

1.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属地政府必须组织清退人员,并责令要求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拆除,对限期拒不拆除或者阻扰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除后的房屋,符合农村自建房政策的,由属地政府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重建。

1)属“三无”自建四层(含)以上,出现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2)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造成上下层结构不一体或者出现歪斜、裂损,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3)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出现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

4)已登记在册的或新鉴定发现的危险性为D级的房屋(含厂房);

5)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倒塌危险情形的房屋。

(以上房屋歪斜、裂损、塌陷主要指具有以下状况之一:①地基基础出现地基失稳、局部塌陷或整体塌陷。②承重墙墙体出现开裂、部分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③混凝土柱、梁表面出现剥蚀,钢筋外露;出现开裂、变形。④木柱、梁、檩出现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出现横纹裂缝;柱身出现歪斜;柱础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3;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⑤屋面出现一定范围塌陷、渗水漏雨;椽、瓦损坏严重。)

2.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属地政府必须组织人员清退,责令限期加固整改或者恢复建筑原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对限期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放任安全隐患存在,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构成局部危险或者存在危险点的房屋(含厂房);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

3)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4)同时具有第1点情形的房屋,按照第1点要求处置。

3.对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属地政府必须组织人员清退,责令限期整改恢复。限期拒不整改恢复的,及时组织强制整改并冻结房屋产权直至恢复原有结构和功能。

4.位于“三边”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责任人定期监测安全情况。并视情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同时属于第1、2点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处置。

5.具有上述第1、2、3、4点情形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限期清租清退人员。对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放任安全隐患存在,及时组织强制整改,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不属于上述情形,主要用于自住的三层(含)以下自建民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采取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五、工作要求

1.明确主体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2)房屋(含厂房)所有人是房屋管养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隐患房屋的整修、加固以及各类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确保安全。

3)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监管、查处、指导、协调配合等工作,主要分工如下。其中:

“三无”自建房(含厂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城管委负责指导督促;

属对外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危房鉴定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促。

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煽动、组织抗法阻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供水、供电、通信、市场监管、教育、卫健、消防、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与网络、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

2.明确整改要求。各县(市)区要周密部署,逐一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房屋,按照“一房一策”的原则,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全程介入督促整改、监管指导,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3.严格组织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守牢安全底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抓牢抓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对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懈怠或者漏报瞒报的,严肃追责问责,并在全市通报。

4.注重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举一反三,研究建立完善规范自建房审批监管机制、“两违”巡查治理管控机制、危房鉴定处置机制、房屋租赁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疏堵结合,源头管控,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市政府成立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研究部署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排查整治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各位分管市领导牵头推进。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本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2.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保障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存在安全隐患,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确需改造加固或重建的困难群众,合理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3.督查考核。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委等部门牵头成立12个专项督导组,至少每半个月一次分赴各县(市)区、高新区督导指导。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至少每月一次组织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定期通报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绩效考核挂钩。

4.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释和安全教育,做细群众工作,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对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出租、改变功能用途等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2、12个自建民房排查整治督导协调组成员名单

     3、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摸排检查表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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