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告知承诺制办理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现场评定等流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闽建〔2023〕14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实际,现制定《福州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规划许可或《福州市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正负面清单(2025年修订版)》要求的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以下两类建设工程,可适用本指南:
(一)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业服务网点;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除住建部58号令第十四条第四、五、六、十款所列建筑功能类型外)公共建筑。
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办公建筑装修以及单、多层住宅建筑等省厅《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目录清单》中的一般项目根据省厅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不适用本指南。
二、办理要求
符合本指南适用范围的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告知承诺书;
建设单位提交备案表以及承诺书后,住建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理由。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抽查比例
住建部门对本指南办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依法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备案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现场评定
对抽中的项目,住建部门按照安全疏散、电气线路、装修材料、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五方面内容进行现场评定,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告知承诺制)》(见附件2)。
五、结论出具
现场评定后,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恢复使用。
六、撤销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部门应当依法撤销依照本指南办理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结论,出具《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决定书》(见附件3),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告知承诺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一)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告知备案的;
(二)告知承诺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告知承诺项目属于“两违”建筑或者使用性质违反规划要求的建筑)。
七、档案管理
住建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归档指南》加强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现场评定情况的音视频、照片等资料收集和固定,提高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现场消防设施条件的可追溯性。
八、其他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告知承诺制)
3.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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